浅谈《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国资企业治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做过五次修改,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人大常委会上分别进行了初审和二次审议,2023年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于9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三审稿有十五章节共计二百六十六个条款,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内容,无论在章节结构和内容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都有了诸多变化。本文通过挑选整理对国资国企改革与管理有重要影响的部分修改内容,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优化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强化经营管理层的责任等内容,浅谈《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国资管理与国企治理方面的影响¹。
01 现代企业制度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第1条宣示立法宗旨内容中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表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企业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此次三审稿将相关表述明确写进《公司法》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国资企业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借鉴成熟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准则和规范,又要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把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原理与我国企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党的领导引入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
02 公司设立与退出机制
一是确认公司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应。现行《公司法》第7条没有就电子营业执照作出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30条新增了“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内容。电子营业执照的合法效力在法律层面上的确认也体现出数字化改革与应用已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彰显国家推动数字化改革与转型的决心,倒逼国资国企加快数字化改革的进程。
二是明确了债权股权可以作价出资。现行《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规则,公司法修订稿对股东出资方式进行了补充,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43条到二、三审稿第48条在非货币出资类型中,补充列举了“股权”“债权”两种形式,明确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国各地一轮接着一轮国资国企整合重组过程中,将优质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注入到国有企业一直是快速壮大国资国企资产规模和经营实力的主要途径,此次三审稿明确了债权股权可以作价出资,不仅增加了国有资本作价出资的范围,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盘活,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外持有的应收款项。在实践中,部分地方国企整合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和第7条关于股权、债权出资入股的相关规定,将债权作为作价出资的方式之一。根据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交通控股”)于2022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告信息,公司将“应收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建设款”等6项资产合计12.3亿元划转至宁波明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此次资产无偿划转的主要目的是清理非经营性资产,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对于公司清算,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240条新增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极大降低了公司注销的难度,大大提高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效率,尤其是“名存实亡”的僵尸国企的清理与退出。需要注意的是,为预防企业通过简易注销,消灭公司主体,进而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同时规定全体股东注销前承诺无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违反承诺的,应当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解决了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维权无门的处境。
03 监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模式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69条、第121条和第176条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作出相关规定。第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国际现行董事会的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层董事会。该模式下,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指挥权和监督权没有分离。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是最高的决策机构,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部门。治理结构中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²的国家采用单层董事会模式。
另一种是双层董事会,包括平行双会制和纵向双会制。平行双会制即平行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指挥权与监督权并列。如中国、日本;纵向双会制即纵向设立两类董事会,一类是监督董事会、一类是管理董事会。在这种模式下,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这种模式设计的初衷是强化股东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控制和监督。最典型的是德国。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平行双会制,股东会下设平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直接对股东会负责。本次公司法三审稿修订内容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单层董事会,只设董事会,不再设监事会。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只是明确了上述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的情形,并不天然表示取消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制。出于国资监管和法人治理完善的角度,尤其是专门委员会运作机制还不成熟的地方国企,还是有必要按照现行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监事会的职权。
同时,让人感到疑惑的一点是上述条款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表述是“董事”,没有明确是“外部董事”。这就有可能会削弱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不利于发挥监督董事会运作的监管职能。为加大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而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国企,特别是地方城投公司尚未上市,在未能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国企监督职能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04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经营管理与监督责任
一是增加董事、监事和高管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现行《公司法》第35条只是简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52条、二审稿和三审稿第57条都明确“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增加董事会和董事资本充实责任。现行《公司法》中并未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催缴制度设计。《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1条明确了董事会为公司的催缴机关。三审稿第51条沿用了二审稿中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催缴机关的规定,并明确了董事会和相关董事未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和催缴义务的赔偿责任。
上述两项条款的设置对于国家和地方所属一级国企影响不大,因为是政府出资,不大可能出现股东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情形,但其下属权属公司和混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还是要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股东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的风险,规范公司运作。尤其是联系到《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48条、二、三审稿第53条新增关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当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的风险时,已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缴纳出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新增董事、高管因执行职务致害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于现行《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仅限于内部被公司追偿,此项第191条款却规定董事和高管需要对外承担责任,这使得董事和高管的责任比法定代表人还要重。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所以只要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经营班子成员都需要和公司一起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之所以加重对董事和高管的在一些重大的侵权案件中的对外赔偿责任,主要是出于对受害者(如投资人和债权人)受偿权利的维护。尤其是当公司层面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若不规定董事和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受害者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从国有企业治理与经营管理层面上来说,例逼董事、高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尤其是重大事项决策时一定要在国资授权范围内,充分履行应有的集体决策流程,在决策表决时要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做到程序合法合规,决策有理有据,避免被定义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党组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国企改革过程中实践的成果,修订草案也给予了明确,如董事会治理中的问题,引入单层董事会。下一步期待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门委员会的治理出台配套政策,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外部董事制度在提升国企治理效率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期待在畅通政企人才通道,市场化考核激励国企高管尤其是地方区县级国企高管方面有更加明确和落地的政策和制度出台,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工作。
[1]就在本文即将发表之际,《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于2023年1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就本文关注的四个修改重点内容方面,四审稿相较于三审稿的修改内容并无太大变化,待四审稿全文发布后,笔者再分析相关重点变化内容对国企治理的影响。
[2]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其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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